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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你注册成为安阳志愿者

一、为了规范和促进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有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条例。
二、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⑴ 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
⑵ 身体健康、品行健康;
⑶ 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
⑷ 具有安阳常住户口或者有效暂住证。
三、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的权利:
⑴ 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等;
⑵ 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者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⑶ 对青年志愿者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⑷ 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⑸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四、青年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社区服务、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扫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等。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五、青年志愿者应当遵守有关的青年志愿者单程,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六、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行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七、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服务时间和工作实绩,奖励优秀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
八、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有青年志愿者服务经历者优先录用,录取。
九、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造成服务对象损害的,由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青年志愿者协从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有赔偿能力的青年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青年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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